“對賭協議”效力的最新動態
2019-07-30 10:29:04 次瀏覽
“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的最新動態
唐勇律師團隊整理
實踐中所稱的“對賭協議”,是指在股權性融資協議中包含了股權或現金補償等內容的交易安排。
從簽約的主體角度看,包括以下兩種形式:
一、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的“對賭”;
二、投資人與目標公司進行的“對賭”
“對賭協議”基于信息不對等而產生,“對賭協議”中安排的股權回購或現金補償對于保護投資和交易安全,增強投資創業信心,激發經濟活力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也會產生對公司債權人利益損害的問題。
對于第一類的“對賭協議”,司法機關的態度已經明確,該類對賭協議并未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應按照“對賭協議”的約定履行。
對于第二類的“對賭協議”目前仍然存在爭議。爭議的根源在于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及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具體體現在公司回購股份勢必需要減少注冊資本,而回購股份只有出現公司法明確規定的幾個誘因情況下才可以回購;其二給予現金補償只有在公司有利潤分配的提前下才可以,公司如沒有可用于分配的利潤,在現金補償無法履行。
司法機關的態度為:針對該類“對賭協議”只要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的事由,應認定為有效合同。但能否判決強制履行,則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份回購或者盈利分配等強制性規定。一旦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駁回投資者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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