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作為組織體,終止前必須進行清算,將法人財產依法向利害關系人進行清償
3、法人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得以事項實際發生變更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法人未依法申請變更登記其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應依照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作出認定
5、對營利法人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
6、法人分支機構之間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
7、銀行分支機構越權從事民事活動,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8、公司分支機構于公司法人變更過程中是否已實際經工商部門注銷完畢,不影響公司基于獨立法人資格行使其分支機構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承擔其分支機構所負有的民事義務
9、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議為準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委托他人處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務的法律效力只能約束本人而不能約束公司
1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財產償還其個人及個人控制的公司的債務屬于違反法定忠實義務的無權代表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12、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的身份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行為又未得到公司的授權,其行為不能認定是公司的行為
13、受讓人已經通過股權轉讓取得公司全部股權,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進行了工商登記,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協議
14、以分公司名義注冊登記的,其與公司之間有關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的內部約定,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15、自然人私刻其掛靠公司公章從事經營活動,該被掛靠公司應對外承擔相應責任
16、公司成立后,一方訴請解除公司發起人訂立的協議的,應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和判斷
17、公司設立存在瑕疵,利害關系人可訴請確認設立無效,法院作出確認無效之前,法人仍具有主體資格
18、經營許可證屬于禁正流通物,其本身并不具備資產價值,不得計入公司資產總額量
19、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不影出資行為有效性和出資人的初始股東資格
20、股東未按期實際交付動產實物出資的,應當認定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其出資沒有實際到位
21、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單方面終止繼續履行的權利,但該項權利的行使不能對抗公司法項下的資本充足義務
22、公司對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享有訴權
23、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并不當然抵銷
24、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5、出資人已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設立公司直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辦理了公司登記,公司和履約股東要求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時人民法院應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26、股東抽逃出資糾紛可由當事人約定管轄
27、股東將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即轉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應具體個案認定
28、股權收購中出資人在不能證明其除注冊資金之外還有其他形式資金投入的情況下,收回在公司債權的行為屬于抽逃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