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投標法律實務——招標人自愿選擇招標的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是必須遵守《招標投標法》?
2020-10-29 15:30:36 次瀏覽
《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從本條規定來看,招標投標法規范的是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不論是屬于該法第三條規定的必須招標的項目,還是當事人自愿選擇采用招標的其他非必須招標的項目,只要招標人選擇采用招標方式的,即必須受到招標投標法的約束。
依法必須采取招標的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在部分法律程序和法律責任上做了區分。
例如: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必須依法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發布要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并且對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做出了規定。
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方面也不同,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非必須依法招標的項目則沒有該規定。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同;所有投標被否決后,是否必須重新招標的規定也不同,必須依法招標的項目必須重新招標;法律責任方面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