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僅通知轉讓意向是否盡到了通知義務
2020-12-01 09:17:34 次瀏覽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七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
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及本規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案情簡介
2012年5月22日,同昭公司成立。其中股東楊秀淮持股60%、鐘家全持股34%、陳紅兵持股6%。2017年1月18日,鐘家全以手機短信的方式分別向楊秀淮、陳紅兵發出通知,表明其擬對外轉讓所持股份。陳紅兵電話回復不愿意購買,楊秀淮未予回復。2017年3月13日,鐘家全與佳興教育公司和其他六位自然人簽訂協議,約定將其34%的股份分別轉讓與上述主體。2017年4月14日,鐘家全發函要求楊秀淮及同昭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依法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事宜。楊秀淮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鐘家全轉讓所持股份的上述協議無效,并判令楊秀淮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鐘家全擬轉讓的股份。一審法院成都市武侯區法院支持了楊秀淮的訴訟請求,鐘家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成都市中院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份的,即使已經獲得其他股東同意,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第三款“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還要通知其他股東確認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
通知其他股東確認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明確通知轉讓股份的具體交易條件,須明確《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及本規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中所規定的具體信息。僅通知轉讓意向而未告知受讓人、轉讓價格、履行期限等主要內容的,視為未向其他股東確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此時其他股東向法院要求優先購買對外轉讓股份的,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第三款“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的規定,可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延伸閱讀
1.在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股權有關制度的設計時,為了保障處分股權的股東權利得到實現,我國公司法同時設置了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兩個相類似的權利。即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時,首先要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而取得同意后,在與他人確認價格等交易條件下還要再次通知其他股東,確認其是否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其對外轉讓行為最終難以如愿生效。
2.對于其他股東的通知方式,法律沒有明確的要求。一般只要確定確保其他股東知悉或者應該知悉、而其他股東又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法院即推定其他股東是知情且同意的。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于優先購買權的通知,轉讓股東不僅要說明其轉讓意向,還應說明《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八條中列舉的具體轉讓條件的信息。
3.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未經同意轉讓的股份不涉及優先購買權問題。
4.此處“同等條件”包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如只優先購買部分股份、延遲付款期限等不被認為符合同等條件要求。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同意按照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股權的意思表示,法院將視之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5.商事活動中股權拍賣并不少見,而拍賣有其特殊的交易規則。對于涉及股權拍賣的優先購買權,應根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而不僅僅是《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判斷是否滿足優先購買權通知與同等條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