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的主體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未參加原審的案外第三人,即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
(二)案外人申請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損害其權利的執行當事人之外的人(案外人)。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損害其實體權益且與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無關的執行當事人之外的人(案外人)。
需要強調的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其實就是:原審遺漏且生效法律文書錯誤并損害其權益的“有獨三”和“無獨三”,但是案外人申請再審的主體不僅包括“有獨三”和“無獨三”,還應包括其他案外人,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的案外人。
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存在重合的情況,這樣對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當事人有選擇權,但原則上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只能選擇一種。另外,司法實踐過程中有可能第三人撤銷程序與案外人再審程序均被受理,如果兩種訴訟并行時,原則上再審程序應當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因為這兩個訴的對象均為同一生效法律文書,審理上會出現交叉,如果完全獨立,就可能出現裁判結果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況,而再審程序更能徹底解決爭議。
二、提出條件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
1.第三人因本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4.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案外人申請再審
1.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前置條件);
2.案外人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損害;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1.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前置條件);
2.有明確的排除對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三、管轄法院: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的法院管轄。
(二)案外人申請再審: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的法院管轄。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法院。
四、立案審查: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對相關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決定是否受理。對于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訴程序處理的案件,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系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內容,代表人訴訟案件,公益訴訟案件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案外人申請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原則上收到再審申請書三個月審查是否受理。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五、案件當事人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
被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為共同被告。
第三人:原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繼續列為第三人。
(二)案外人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由再審申請人決定列誰為被申請人,其他的可以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列明。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被告: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
第三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
六、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受理后,原告提供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法院可以準許。
(二)案外人申請再審:再審審查期間不停止執行,裁定再審后,中止執行。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原則上執行法官應中止對執行異議標的的執行,但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且要求繼續執行的,法院可以準許。
七、法院裁判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者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4.可以上訴。
雖然法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直接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但是因為改變判決涉及的審理內容更多,涉及到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生效裁判審級的問題,改變裁判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所以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形成之訴,大多數法院只是直接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而對于撤銷后的涉及的實體權利可以另行重新訴訟解決。
(二)案外人申請再審
1.案外人屬于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的規定,裁定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裁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經調解不成后,應當撤銷原裁判文書,發回重審,重審時追加其為當事人。
2.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3.按照審理層級看是否享有上訴權利。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1.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民事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否則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可以一并裁判。
3.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