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家蕓訴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合肥市清園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張錢、張維蓮、張維友、錢瓊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唐勇律師作為清園公司的訴訟代理人)
【裁判要旨】民間借貸要主張借款不真實存在,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主張涉案借款合同簽訂時,公司由彭家蕓實際控制,其未經股東會同意代表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自己簽訂借款合同,且利用職務便利占有公司資金。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法院因此否認了其主張。
【基本案情】2016年1月28日,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因經營需要資金周轉向彭家蕓借款。雙方于當天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800000元整,年利率為24%。同時,合肥市清園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張錢、張維蓮、張維友、錢瓊花與彭家蕓簽訂了保證合同,該合同約定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包括2016年1月28日放款的800000元,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其他費用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彭家蕓出借上述800000元借款后多次要求各被告還款,但合肥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從2016年7月28日后的利息至今未付,彭家蕓多次催要無果。于是彭某訴至法院,要求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歸還本金及利息,要求各被告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承擔訴訟費、保潔費。
【裁判理由及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彭家蕓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彭家蕓履行了出借義務,其要求借款人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給予支持。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抗辯稱彭家蕓向其支付的款項系其在公司的出資款,但未提交證據足以證明,不予采信。合肥市清園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主張擔保無效,但公司法并未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擔保合同未經股東會決議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也不能證明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彭家蕓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其他被告一同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判決后,合肥市清園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合肥中院。上訴理由為:1、債權人非善意取得擔保;2、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利益。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借款發生時,彭家蕓系合肥市清園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其作為債權人在向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借款項時,為確保自己的債權能夠得到清償,未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保證合同中加蓋合肥市清園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印章,為合肥市美潔城市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向其本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其行為非善意且損害了合肥市清園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公司股東的利益,故合肥市清園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不應當承擔本案借款的連帶保證責任。因此,中院撤銷一審法院要求合肥市清園保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