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決定于2019年11月15日撤銷華信證券的全部業務許可,并委托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華信證券進行行政清理。行政清理期間,證監會委托國泰君安證券對華信證券的證券經紀等涉及客戶的業務進行托管。同時,證監會派駐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華信證券、行政清理組及托管組進行監督和指導。行政清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華信被行政清理,涉及三大違法事實
證監會決定于2019年11月15日撤銷華信證券的全部業務許可,主要是因為該券商的違法違規。
2018年5月9日,華信證券因違法為股東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融資被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監局采取限制股東權利的監管措施。2018年5月10日,華信證券因違規開展資管業務被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措施。華信證券2017年年度財務會計報表被審計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結論,2018年8月8日,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監局責令公司限期整改。截至目前,公司2018年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再次被審計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結論,公司仍未完成相關整改工作。
2018年8月,中國證監會對華信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立案稽查。經查明,華信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是將自有資金為股東提供融資;
二是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股東關聯方劃款;
三是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為股東提供融資。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華信證券違法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融資、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且至今未改正,嚴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公司已不符合持續經營證券業務規定。按照《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撤銷華信證券全部業務許可的行政處罰及相應的監管措施,并對華信證券進行行政清理和托管。中國證監會將有序推進處置工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最后,證監會決定:
一、對華信證券將6億元自有資金為股東提供融資的行為,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二、對華信證券以購買和租賃房產名義向股東關聯方劃款3.9億元提供融資的行為,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華信證券以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為股東提供融資的行為,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撤銷華信證券業務許可。
綜上,責令華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的罰款,撤銷華信證券業務許可。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陳燦輝、陳新華另案處理。